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19日对你单位做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施行了以下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则。
我局于2017年5月24日奉告你单位违法的现实、根据、处分根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说、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则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请求和陈说申辩。
以上现实有我局《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博环听告字〔2017〕171号)及送达回执为凭。
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则,并依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裁量规范(2016年版)》“裁量参照表”中序号为“4”的规则,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对你单位的污染防治设备未经环保部门检验私行投入出产的违法行为,责令中止出产,处10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到银行打印专用发票,并将发票第三联送回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D厅D01窗口,或许直接到该窗口刷卡缴交。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行政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环保局或许向博罗县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